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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务、级别及工资等级划分标准

[日期:2008-08-13] 来源:南风窗  作者: [字体: ]
                

一、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

1、十个综合管理类领导职位:

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职、乡科级正/副职

2、八个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

正/副巡视员、正/副调研员、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五档十五级:(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人大、政协)

第一:国家级:

   国务院总理(一级)

   国务院副总理(二级)

   国务院常委(三级)

第二:省级干部(部级干部):

 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四级)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山东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山东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五级)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山东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第三:地市级干部(厅级干部):

 正地市级干部(正厅级干部):(六级)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山东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副地市级干部(副厅级干部):(七级)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

    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第四:县团级干部(处级干部):

 正县团级干部(正处级干部):(八级)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副县团级干部(副处级干部):(九级)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

    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第五:乡级干部(科级干部):

  乡级正职(正科级):(十级)

  乡级副职(副科级):(十一级)

  主任科员:(十二级)

  副主任科员:(十三级)

  科员:(十四级)

  办事员:(十五级)

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

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正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巡抚与布政使,为从二品

副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按察使,为正三品

正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府,为从四品

副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同知,为正五品

正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县,为正七品

副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

 

二、公务员的工资级别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腾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确定的办法是: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初中毕业生为1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为18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1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20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220元;硕士学位研究生为240元;博士学位研究生为270元。

(二)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确定,原则上应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职务、级别领取相应工资。具体办法是:

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有期满后的职务工资为:初中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一档5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二档6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一档6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二档7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科员四档99元;博士学位研究生定主任科员二档116元。

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提前定级,职务工资可高于同类人员一至二档。

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类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档次,其基本工资原则上应高于试用期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应及时确定其级别。具体办法是: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学生,定为十五级;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和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没有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三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二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一级。

(二)其他新录用人员,根据本人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任科员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为15年及以下的,定为十四级;16到20年的,定为十三级;21到25年的,定为十二级;任办事员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为10年及以下的,定为十五级;11至15年的,定为十四级;16至20年的,定为十三级。

《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及工资级别对照表

根据《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5年12月31日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一)、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上述范围的单位,除工勤人员外的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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